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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有建築物分間牆得否採用耐燃二級之壁紙改善案


  • 內政部 函
    文號:台九十內營字第九○○三四八○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關於舊有建築物分間牆得否採用耐燃二級之壁紙改善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復台北市政府工務局九十年二月八日北市工建自第九○四二三○七六○○號函。
二、 查耐燃壁紙及耐燃壁布為經濟部公告應施檢驗品目,其耐燃性能之檢驗標準以經濟部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經八八八九五○三四號公告之「耐燃壁裝材料耐燃性能暫行規範」實施。復查該暫行規範,係將壁紙、壁 布以上開規範規定之接著劑分別黏貼於耐燃一級及耐燃二級之試驗基材(分別為纖維水泥板及石膏板),再依據CNS 6532「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之耐燃性試驗法」檢驗,又依同規範節次4.2規定「耐燃標示應包括壁紙使用於耐燃一級之基材耐燃級數及使用於耐燃二級之基材之耐燃級數」,即該檢驗合格證書所載之耐燃標示,係顯示耐燃一級及耐燃二級之試驗基材以前揭規範規定之接著劑黏貼壁紙或壁布後之耐燃等級變化。是檢驗合格證書上有關壁紙、壁布之耐燃等級標示,不得比照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及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等建築法規所稱之不燃材料,耐火板或耐燃材料。
三、 影送經濟部前揭公告乙份。(轉錄如下)
 

耐燃壁裝材料耐燃性能暫行規範

經濟部 公告 文號:經(八八)標檢字第八八八九五○三四號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八條。

1. 適用範圍:本規範適用於以裝飾為目的,修飾建築物牆壁及天花板所貼之壁製,纖維製、塑膠製、織物製、無機材質或其他材質之耐燃壁紙或耐燃壁布。
2. 檢驗規範:耐燃性能檢驗係依 CNS6532【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之耐燃性試驗法】應符合下表規定:
壁紙、壁布材料 試驗基材等級 壁紙、壁布耐燃性能
紙製 耐燃一級 三級以上
耐燃二級
纖維製 耐燃一級 三級以上
耐燃二級
塑膠製 耐燃一級 三級以上
耐燃二級
織物製 耐燃一級 三級以上
耐燃二級
無機材料 耐燃一級 三級以上
耐燃二級
其他材料 耐燃一級 三級以上
耐燃二級
備註:
  (1) 使用耐燃二級基材檢驗結果僅作參考。
  (2) 試驗基材耐燃一級以上以纖維水泥板為主,耐燃二級以石膏板為主。
  (3) 耐燃壁紙、壁布不須基材試驗。

3.

檢驗法:
  3.1 取樣:樣品尺寸為22×22cm共六片。
  3.2 試片:係由樣品與基材使用接著劑(如CNS2706乳化聚醋酸乙烯膠合劑70%及玉蜀黍澱粉30%調和劑等)黏貼而成,接著劑量為60g/m 以下(以乾基計)且需平均塗布。
  3.3 試片調製:先置於室溫24小時後,再依CNS6532【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之耐燃性試驗法】規定調製。
  3.4 試驗:依CNS6532【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之耐燃性試驗法】規定檢驗。
4.

標示:

  4.1

本品每一卷應於明顯位置標示品名、種類(材質)、尺度有效寬度、有效長度)、耐燃標示、製造廠商名稱、廠址及製造日期,必要時應增列使用之注意事項。

  4.2

耐燃標示應包括壁紙使用於耐燃一級之基材耐燃級數及使用於耐燃二級基材之耐燃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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