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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執行面
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執行面
臺北市政府國民住宅處表示,配合市政宣導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規定,將向各國宅社區宣導,六層以上之國宅建築物,各層國宅住戶辦理室內裝修時,均應依規定向工務局建管處辦理申請工作。
依內政部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公告修訂「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六層以上集合住宅建築物,從事室內裝修時,需經建築師或經內政部指定之專業技師查核「室內裝修圖說」,並簽章負責後,才准施工,完工後還需檢附申請書、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及經審查人竣工查驗合格簽證之審查表,送建管處核發審查合格證明。
如未經建築師或裝修師查核「室內裝修圖說」簽章負責後,即施工,或事後補行申請,致現場發現妨礙或破壞防火避難設備、消防設備、建築物主要結構、防火區劃等,將要求限期恢復原狀報驗,或補辦變更使用執照,違反者將處以六萬至三十萬元的罰鍰。
國民住宅不得增建、改建,住戶辦理變更隔間、重要裝修也不得影響安全、景觀或安寧,在國民住宅條例已法有明定。以往國宅承購人如有變更室內隔間,國宅處均會要求提出專業技師簽證之結構安全證明,否則併同拆除外牆、開設出入門、佔用公共走廊、梯間或室外公共空間、變更外牆加裝超過五十公分鐵窗或窗戶以及搭建違章、違規使用,不依規定限期內改善者,即依「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及「臺北市國民住宅社區違章建築違規使用處理作業要點」,即查報由工務局建管處依法辦理。
國宅處呼籲國民住宅住以及裝修業者,今後應注意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先辦理申請,除了維護大樓居住安全,也共同維護整體外觀和社區居住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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