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設計之法令管理研究
室內設計雖是個新興的專業領域,但在國內,不管是相關的專業教育體系、就業人口或市場規模,都已具備成為一獨立專業的條件。不過,它的專業地位至今仍未受官方的肯定與認同,仍被視為是建築領域的附庸;現行的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內涵,與室內設計的本質、現況、以及發展需求仍有相當大的落差,
有必要加以檢討,以謀徹底改善。本研究即本於此,採「探索性研究法」,先檢視我國現行管理辦法,發現有七項主要之問題與缺失。針對這些問題與缺失,本研究探討了執此一領域牛耳之美、日兩國現行管理制度之特點,經整理、比較、分析,擷取其長處,並盱衡我國國情及未來發展之需要,提出五項原則性建議,包括:
(1)將室內設計視為一獨立之專業
(2)提高管理法令層級及專業人員位階
(3)充分尊重室內設計專業之意見
(4)正確定位室內設計之專業管理範圍
(5)嚴格而合理地認證專業人員之資格。為了此一專業能更健全發展,使此一領域對社會大眾的可能貢獻能發揮到極致,而政府制訂管理法令之美意也能充分落實,期望此一專業之產官學專家學者能針對上述建議做更深入而詳盡的研議,以期能制訂出一套完備的室內設計法令管理制度。
關鍵詞彙:室內設計,室內設計師,專業技術人員,頭銜法,執業法,自行認證
一、前言
室內設計在國內的發展,已到了一個急待突破的瓶頸階段。雖然,在學界,我們已建立了從高中、高職、五專、二技、四技、大學到研究所相當完整的室內設計相關專業教育體系,在業界,相關從業人員至少也在數萬人以上,而民間人士對於住宅、商空、辦公室等各類空間室內設計之需求也隨著經濟的不斷成長與社會進步而日益殷切。表面上看來,室內設計似乎蓬勃發展、坦途在望,但事實並非如此。此一領域至今仍有許多問題急待克服與解決,而其中最主要的問題之一是官方一直將「室內設計」視為是依附在建築之下的附屬品,而非一獨立之專業。這種情形,我們從內政部所公布施行的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內容便可清楚看出。
此一未與學界、業界充分溝通即匆促制訂、且施行後成效不彰的管理辦法可說問題重重,值得深入檢討,以謀徹底改善之道。
官方對於「室內設計」未能正確定位可說是問題的主要根源之一。此一瓶頸如無法突破,則室內設計將永遠只是附屬於建築底下的一個妾身未明、專業地位未受尊敬與肯定的灰色領域。這種情形對多年來努力建立室內設計專業教育體系的學界、以及辛勤接受室內設計各級專業教育的諸多莘莘學子而言,真是情何難堪。何以同樣在中華民國教育制度下,一樣的修業年限,一樣具備完整的專業教育體系,建築、土木等領域的畢業生就有機會取得官方對其專業地位的認定,其權利能受法律保障,而修習室內設計者就只能參加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之講習與測驗,還需在建築師、建築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團體之審核查驗下夾縫求生?這對室內設計領域是不公平的。如果不是其他專業領域之專業知識與技能未能完全涵蓋、不足以有效處理室內設計相關問題,何以有室內設計存在的空間?又何需大費周章建立從高中到研究所的專業教育體系?可見室內設計有其存在的必要與價值,也有其獨具的(與其他專業有所區隔的)專業知能。
室內設計是個新興的專業領域,發展未臻成熟,本身是有一些問題待改善,這是不可否認的事實,但官方實不宜因其未臻成熟就限制其發展,反而應更具前瞻性地訂定完善的管理制度來導引此一領域步上正軌,以符合分工愈趨精細的社會趨勢與需求。
官方所訂定的法令管理制度對任何一種行業或領域的發展都具有關鍵性的影響,因此,相關管理制度的良窳及法令的完備可說決定了室內設計此一領域今後能否健全發展。有鑑於此,本研究擬以「探索性研究法」針對此一問題作全面性廣泛的探討,一方面檢視現行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缺失,一方面參酌美、日等先進國家之做法,提出原則性的改善建議。希望本研究結果能作為此領域產官學專家研議此一議題之參考,以發揮集體智慧,期能集思廣益,研擬、制訂出一套完備的室內設計法令管理制度,以健全此一領域之室內設計之法令管理研究發展,建立室內設計之專業地位。
二、現行管理辦法檢討
民國85年5月29日,內政部以臺(85)內營字第8572676號文公布了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室內設計業從此正式被納入政府的建築管理系統。此辦法的制訂,源自於民國78年間一些公共場所大火造成慘重之人命傷亡及財物損失,政府有鑑於建築物室內裝修的不當往往是肇禍的主因,乃於民國80 年由內政部營建署召開全國建管會議,會中做成決議,將室內設計納入管理。民國84 年初,臺中市衛爾康餐廳發生大火,一舉奪去64 條人命,舉國嘩然,立法院乃加速三讀通過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四項,並於同年8 月2 日以總統令修正公布,將建築物室內裝修正式納入建築法管理,內政部則根據此一法案而於次年公布施行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此一管理辦法在研擬過程中,雖號稱經過二百多次的會議,但參與起草者絕大部分是建築相關背景者,包括建築師、土木及結構技師、營造業者?等,對室內設計界則僅邀請省市室內設計商業同業公會及全聯會派一、二位代表參加作為點綴,至於室內設計專業教育單位(如:中原大學室內設計系所),以及室內設計人民團體(如:中華民國室內設計協會)等則完全被排除在外。在這種情形之下所研擬、制訂出來的管理辦法,難怪一經公布就引起業界很大的反彈,因為此一管理辦法基本上是從建築角度出發,完全忽視室內設計的本質、現況與需求。此管理辦法施行至今,雖於民國88 及89 年做了兩次相當幅度的修正,但問題仍然存在,因此,實有必要儘速針對此一管理辦法本身做深入檢討,以期能建立更為完備的室內設計管理制度。
根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一條(以內政部民國89年9月1日以臺內營字第8985763號令修正發布之條文為準,以下皆同),本管理辦法之法源依據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四項,但「七十七條是以前建築界一直反對的東西,七十七條是管理『物』的法條,不是管理『事件』、『人』的法條」,(1)因此,以此法條為依據所制定出來的管理辦法,基本上就已犯了「以管理建築物的精神來管理室內設計從業人員與設計行為」的錯誤,其結果自然產生諸多問題,這些問題主要包括:
(一)以「內部裝修」為思考模式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主要是根據建築法體系下的建築技術規則以及消防法體系而制定。這兩大依據主要為建築構造物之建造行為(新建、增建、改建、修建)之設計準則與規範,故建築技術規則所謂的「裝修」,指的是「固著於建築結構如:天花板、牆面部分之施作者」(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所用的名詞為「內部裝修」),是建築物之內部在建築物完工交屋前空屋形式之建築構造物表面簡易的修飾工作,因此,我們可以說,「內部裝修」是建造行為的一部分,性質上與室內設計所從事的建造行為結束後使用者進駐前,根據特定使用者需求對室內空間做更詳盡的細部規畫、設計與裝修並不相同。然而,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卻是架構在「內部裝修」的思考模式下,雖然將「內部裝修」的名詞改為「室內裝修」,並將範圍擴大到「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毯等之黏貼及擺設」(第三條),但仍然與室內設計的本質及現況不符。
(二)設計與裝修不分
(三)管理單位事權不統一
根據本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對於室內裝修的審核項目包括「裝修材料及分間牆構造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之二),但室內裝修所用之防火材料包括耐燃材料與防焰材料,而耐燃材料部分由建築技術規則規範,由營建署主管,防焰材料部分由消防法規範,由消防署主管,而防火材料之檢驗與認證又歸國家標準檢驗局掌管,因此,本管理辦法所涉及的管理單位就包括營建署、消防署、以及國家標準檢驗局三個。消防署原本之主管業務範圍為消防安全設備,現將不屬於消防安全設備的防火材料中之防焰材料部分劃入消防署之主管範圍,實在不是理想的做法,而國家標準檢驗局又缺乏針對防火材料符合標準的檢測設備,無法配合標準進行材料、構件、構造之檢測與測試,未能建立完備的防火材料資料庫,可見相關之法規、事權等均有待整合。「目前使用之規範散見於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消防法與相關子法,而其性能標準方法則又規定於中國國家標準,確有要求不一未符合時宜或有欠周延處」
(四)法規繁多而不完備
由於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制訂,是架構在建築物建造行為之「內部裝修」的思考模式上(如前文所述),因此,應用在實際的室內設計與裝修上,就產生不少難以適用的問題,其中諸如:
(1)在管理辦法本身,將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毯之黏貼及擺設排除在室內裝修的範圍以外,顯然與實際工作現況差距甚大
(2)在建築技術規則中,對於室內淨寬與步行距離的規定有實際執行上的困難,因為若完全依此規定,則室內空間將無法隔間或擺設家具
(3)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之規定由於語意不詳盡,且原為針對「內部裝修」做規範,因此產生諸多疑義與問題,如:「固著」的定義在實際執行時會出現盲點,防火材料名稱(不燃材料、防火板、耐燃材料)易生混淆,未規定家具應使用何種防火材料,建築用途與空間性質之分類不夠詳細,押條不受防火材料限制, 1.2 公尺以下牆壁不使用防火材料,缺少小部分面積適度放寬使用次一等級防火材料之規定?等等
(4)在消防法方面,中國國家檢驗標準將防焰材料分成一、二、三級,但消防法並未依室內裝修空間實際之防火需求做分級要求,規定過於含糊籠統。
諸如此類的法規本身疑義或問題,以及所涉及的法規過於繁多,不僅造成室內設計業者在從事實際設計工作上的難以適從,也使得審查機構之查驗人員缺乏一套明確而統一的標準來順利執行審查工作。
(五)管理範圍不夠周全
本管理辦法可說完全是針對公共安全之防火問題而設計。此一立法之用意應無可置疑,但室內設計專業所涉及的不僅是防火安全問題一端而已。美國的室內設計教育研究基金會(Foundation for Interior Design Education Research ,簡稱FIDER)就將室內設計的目的定為「強化室內空間的功能與品質,以改善生活品質,增進產能,以及維護公眾之健康、安全與福祉」。
可見「安全」僅是室內設計所擔負的任務之一環,其他部分在本管理辦法中均未見顧及。因此,本管理辦法充其量也只能稱為「建築物室內裝修防火安全管理辦法」而已。另外,本管理辦法將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毯等排除在室內裝修範圍之外,也完全忽視了現況與需要,而且將這些室內裝修不可或缺的元素排除在外,並不等於就不再有問題存在,其中尤其以家具問題最大。如依法行事,在送審的圖面上不標示家具,但實際上卻以較高的櫥櫃家具來充當分間牆使用,結果,其對於室內走道淨寬尺寸、逃生路線與逃生步行距離的影響卻是存在的,只是法規管不到而已。這類的問題突顯了本管理辦法之管理範圍過於狹隘,不夠周全。
(六)對室內設計專業未充分尊重
本管理辦法之制訂可說完全由建築背景者所主導,因此,其結果有矮化室內設計之嫌。建築師經國家考試及格而取得執業資格,其於建築領域之專業地位及素養無可置疑,但是否可因此而擴大適用到其他領域則有待商榷(否則何以建築師不能從事土木、結構等工程設計?)。室內設計與建築確實息息相關,且相輔相成,是一體之兩面而難以分割,但卻可以區隔。基本上,建築設計旨在構築概括之硬體空間與基本設施,一俟主管官署驗收通過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後,建築師之職責便已完成;而室內設計裝修工程乃是二次施工,在不更動建築物安全結構原則下,作營造美感、人性化空間之規畫與調整,二者各有所司,也各有所長,這已是世界各國所共識,但從本管理辦法有關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審查機構、審查人員資格、審核項目等規定均可看出,官方將室內設計視為建築之附庸,將室內設計人員一律視為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需在建築師及相關專業團體審核查驗下執行工作,並未將室內設計視為一獨立專業而予以充分尊重。的確,早期的室內設計業者多以包工程從事室內裝修為業,本管理辦法基本上仍以早期的事實來對現況做規範,這是不合現況、不合社會需求、也不合世界潮流與趨勢的。
(七)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有爭議
本管理辦法將「向內政部辦理登記,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人員」稱為「專業技術人員」(第十三條),又依其執業範圍之不同而分為「專業設計技術人員」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其中,領有建築師證書者則為必然之專業設計技術人員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而領有土木、結構工程技師證書者,則為必然之專業施工技術人員,是否有「擴大適用」或甚至超越職權之嫌?而依規定須參加內政部所舉辦之講習,並經測驗合格領得講習結業證書後始得擔任的其他背景者中,從專科以上教師到國中畢業者(只要具備所規定之工作年資而有證明文件)均包括在內,條件設定是否過於寬鬆?另外,曾在大專以上學校修習所規定之課程滿十八學分者,與大專以上所規定之系、科、所畢業(不管曾在所規定之領域修業多少年)其所需具備的工作經驗均同為兩年,是否公平?即使這些都沒有問題,花費一、二萬元,參加為期僅數天的講習,雖經測驗合格取得資格,其成效又如何?是否真能如主管機關所預期的可以毫無問題地執行專業技術工作?而一旦取得資格,即使從此不再進修或甚至從事此一行業,其資格仍終生有效,合理嗎??這些都是值得深入檢討的。
以上七項為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的主要缺失。自本管理辦法公布施行以來,由於宣導不周,又未嚴格執行,適用之裝修材料種類、樣式不足,價格又貴,一般民眾能省即省,有些建物幾經換手,而一般人又很少有保存建物原始平面圖的習慣,業主如無法提供原始平面圖,或甚至有違規或違法使用的情形,問題就更為棘手,而相關法規繁多,從事室內設計工作者對於這些法規之內容認知不足,不僅缺乏一套明確而統一的標準可以遵循,甚至連標準之製圖符號與規範都付之闕如,而查驗人員又往往囿於「內部裝修」觀點的法令規定,無法從寬認定,結果衍生甚多問題,因此,本管室內設計之法令管理研究理辦法的執行可說成效不彰,立法之美意無法落實,有待改善。
三、美國的室內設計管理制度
美國是室內設計(interior design)的發源地。1904 年,出身紐約上層社會的Elsie de Wolfe 女士開風氣之先,將室內裝潢(interior decoration)當成一專業工作,開啟了一個全新的領域。同年,帕森思設計學校(Parsons School of Design)的前身紐約應用及美術學校(The New York School ofApplied and Fine Arts)首開室內裝潢課程,這是此一領域正式進入學術殿堂之始(Piotrowski, 1994: 4)。1927 年InteriorDesign 這個英文名詞首度出現,此一領域從此進入「室內設計」時代。發展至今,雖然前後時間不到百年,但在各專業團體的共同努力下,此一領域在美國已建立了相當完備的從養成到管理的一套制度。在這些民間專業團體中,最具代表性的主要有:
(1)美國室內設計師學會(American Societyof Interior Designers ,簡稱ASID ,成立於1975 年),負責統籌此一專業之管理與整體發展
(2)室內設計教育研究基金會(FIDER ,成立於1970 年),負責設定室內設計教育標準,以及評估、認可大學及學院之室內設計系所;
(3)國家室內設計資格委員會(National Council for Interior Design Qualification,簡稱NCIDQ,成立於1974年),負責室內設計師資格考試;(4)室內設計教育者委員會(Interior DesignEducators Council ,簡稱IDEC ,成立於1963 年),負責室內設計理論與教學研究。
至今,室內設計在美國已建立起它的專業地位,到1999年為止,全美已有21 個管轄區(包括19 個州以及波多黎各與哥倫比亞特區)通過立法將室內設計納入管理,(3)唯有具備法定資格者才能使用室內設計師頭銜及╱或執行室內設計業務,這代表了美國官方(至少在這21 個管轄區)已將室內設計視為一獨立的專業。不過,在八0年代之前,室內設計師在美國國內仍無法定地位。雖然早自五0年代國家室內設計師學會(National Society for Interior Designers ,後來與美國裝潢師協會AID 合併成為現今的ASID)成立時,便已將「推動州政府實施室內設計師證照制度」當成該組織的重要目標,但因一直受到來自建築師團體的阻力而無法成功。事實上,即使到了1982 年阿拉巴馬州通過頭銜法案,建築師團體的反對態度仍沒有改變。直到1989 年,在ASID 等幾個團體結合起來,與美國建築師協會(American Institute ofArchitects ,簡稱AIA)充分溝通、協商之後, AIA 才終於公開表示並通告各地分會不再反對室內設計師之證照制度。
由於美國採聯邦制,各州州政府在州行政上享有相當高的自主權,因此,這21 個已通過室內設計管理法案的管轄區,其主管單位、法案種類及註冊頭銜(title registered)等方面並不完全相同。在法案種類方面一共有三種:一是頭銜法(Title Law),規定唯有具備所要求之法定條件者才能使用該法案所指定之註冊頭銜;二是執業法(Practice Law),規定唯有具備所要求之法定條件者才能開業從事室內設計工作;三是自行認證(Self-Certification),州政府授權給一指定之民間組織,由其自行認證管理(至今僅加州採此一方式)。在註冊頭銜方面,除位於西印度群島的美國屬地波多黎各有「室內裝潢師」(Interior Decorator)頭銜以外,美國國內則有:「室內設計師」(Interior Designer)、「註冊室內設計師」(Registered Interior Designer)、「合格室內設計師」(Certified Interior Designer)、「註冊商業室內設計師」(Registered Commercial Interior Designer)等幾種。有11 個管轄區還特別要求所有室內設計文件及圖面上必須要有室內設計師之戳章(seal)及╱或簽名,戳章上需有室內設計師之姓名及註冊號碼。
這21 個已通過室內設計管理法案的管轄區其主管單位、法案種類、註冊頭銜、是否要求須蓋戳章或簽名、法案通過時間?等詳細資料請參看表一。
從表一可看出,各管轄區負責室內設計管理的單位並不相同,除了加州是由州政府依法授權的非官方組織「加州室內設計認證委員會」(California Council for InteriorDesign Certification ,簡稱CCIDC)負責之外,其餘均為官方單位,但分屬不同性質的行政部門,且有的是單獨針對室內設計,有的則是和建築、甚至景觀、工程等其他專業併在一起由同一主管單位負責管理。不過,儘管各管轄區在行政作法上有相當的差異,但基本的管理原則與內容則大致相同,這是因為有關室內設計管理的立法工作,主要是由幾個重要的全國性室內設計專業團體所推動,而這些專業團體對一些基本原則均已有一致而明確的共識,因此,這幾個專業團體(尤其是FIDER 、NCIDQ 、以及ASID)對於室內設計專業之工作範圍與內容、室內設計師之資格、職業道德之規範?等之共識均成為各管轄區在制訂室內設計管理法案時的主要依據。從這幾個專業團體的相關主張與規範中,我們便可清楚地看出美國室內設計法令管理的梗概。這些主張與規範包括:
(一)專業之範圍與內容
FIDER 認為室內設計的任務在於「改善生活品質,增進產能,以及維護公眾之健康、安全與福祉」,為達成此一工作任務,專業的室內設計師須分析客戶的需求、目標以及在生活安全上的要求,將之與室內設計專業知識結合,發展基本設計概念,提出設計建議,並準備施工圖說、材料規格說明及契約文件,監督工程發包與施工,以及評估最後成果。而為了達到專業分工,以各司其職、各盡所能,室內設計的專業工作範圍限定為「針對非承重(non-load bearing)之室莊修田內結構、材料、表面裝飾、空間規畫、家具擺設、固定物、以及相關設備」,並「依據法令之規定,與其他具有執照的諸如機器、電器、承重設計等專業技術領域的專家合作」。此一由FIDER 所定義的室內設計專業範圍,原則上在各管轄區所制訂的管理法案中均同樣被遵循。
(二)室內設計師之資格
目前全美21 個已通過室內設計管理法案的管轄區,對於室內設計師資格的規定,均以通過NCIDQ 所舉辦的資格考試為必要條件,而要參加NCIDQ的資格考試,根據NCIDQ的規定,必須在室內設計教育及實際全職工作經驗兩方面具備一定條件:接受過四年或五年室內設計教育者,須有二年室內設計全職工作經驗;接受過三年室內設計教育者,須有三年室內設計全職工作經驗;接受過二年室內設計教育者,須有四年室內設計全職工作經驗。(5)這也就是說,光是要參加此項資格考試,至少就須經六至七年的專業養成。此外,在這21 個管轄區中,共有13 個(6)限定證照有一定之有效期通過時間室內設計之法令管理研究,要求室內設計師在換照時必須有接受過一定時數「持續教育學分」(continuing education units ,即CEUs)之證明才行。換句話說,在這13 個管轄區裡,室內設計師之證照並非一旦取得即終生有效,而是必須持續參加各種經認可的在職進修才能繼續擁有。
(三)專業道德之規範
ASID 對專業道德非常重視,訂有「道德及專業行為條款」(ASID Code of Ethics and Professional Conduct),做為其會員執業行為之準則,以期能贏得客戶、材料供應商、同行、以及社會大眾之信任與尊敬。ASID 所訂的道德條款包括了室內設計師對社會大眾、對客戶、對其他室內設計師及同事、對室內設計專業、以及對雇主等五方面的專業責任,(7)詳細規範室內設計師之執業行為,違反者有可能被送懲戒。這雖然只是個專業團體內部的自律性條款,但在各管轄區制訂室內設計管理法案時,此一自律性條款所秉持的維護專業道德的精神仍被充分尊重與保留。
從以上可看出,美國的室內設計管理制度,基本上是採官方與民間雙向管理的方式,而由民間專業團體主導,官方僅站在監督與輔導之立場,制訂必要之行政規範,至於專業範圍之劃定、專業人員資格之認定、專業行為之規範等,官方均以尊重專業之精神,由民間專業團體主導與執行。這種民間專業團體積極主動參與、官方充分尊重專業的精神與做法,實值得我們做為參考與仿效。
四、日本的室內設計管理制度
在人員資格方面,日本現行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在制度上大致可區分成「國家資格」以及「公的資格」兩大類(???????世界編集委員會(編), 1997:206)。「國家資格」這個名詞在日本法律上並不存在,它只是社會上的慣用語,指的是以國家法律為基礎,經由國家考試,檢定個人之專業知識與技能,合格者取得執業資格,並由法律給予一定的權利及社會地位的保障;建築士(分一級建築士、二級建築士、以及木造建築士)、建築施工管理技士(分一級、二級)、技術士(分技術士及技術士補兩種共19 類科)等都是屬於國家資格。而「公的資格」指的是經由公益法人對於個人之專業知識與技能行使審查與考試檢定,並由所屬主管機關所認定推薦之資格,商業施設士、室內規劃士?等即屬於公的資格。從人員位階來看,由於公的資格並非經由國家考試取得,因此比國家資格略遜一籌。
日本之室內設計相關從業人員,依其頭銜及工作性質之不同而有多種名目,包括有:商業施設士、室內規劃士(interior planner)、室內整合士(interior coordinator)、室內設計士(interior designer)、(8)室內設備士、商品裝飾展示技能士(分一級、二級)、廣告美術裝飾技能士(分一級、二級)?等等,其中,除後兩者為國家資格外,其餘為公的資格;而建築士、建築施工管理技士、技術士(以上為國家資格)、建築設備士(公的資格)亦可從事室內設計相關之工作。由於制度關係,日本專業人員在公的資格方面名目繁多,分工精細,而各名目取得資格所需具備之條件,以及所從事之工作性質均有程度不同之差異。以室內設計專業人員來說,室內整合士所從事的是幫業主做家具、窗簾、地毯、照明器具、住宅各樣設備?等相關商品之選擇與搭配,沒有任何學、經歷之限制,只要年滿 二十二歲以上就可報考初試,二十五歲以上且初試及格就可參加複試,初、複試及格即可取得資格;另外,室內設計士所從事的是室內空間之設計與施工管理,分一級、二級,大學畢業具一年實務經驗,或短期大學(專科)畢業具二年實務經驗,即可報考一級,而修過在職回流教育者,不拘任何學歷,即可報考二級。
從以上可看出其間之差異甚大,因此,本研究僅以日本室內設計相關專業人員中最具代表性的商業施設士及室內規劃士為主要探討對象。商業施設士所從事的是商業空間整體形象 (image)與空間構成之規劃,以及賣場設施、裝飾、展示等之設計、施工,其資格認證於1991 年由通產省委由財團法人商業施設技術團體聯合會辦理,資格考試之報名條件為:相關科系大學畢業具1 年實務經驗(非相關科系者需3 年),相關科系專科畢業具3 年實務經驗(非相關科系者需5 年),相關科別高職畢業具4 年實務經驗(非相關科別者需6 年)。
考試內容分學科與實務;學科方面有:商業設計構成計畫、商業設施之施工管理、一般商業、一般建築等四科,主要為5 選1 之選擇測驗題;實務方面所考的則是針對商業空間之設計製圖。
室內規劃士所從事的是各種類型之室內空間設計,其資格認證於1993 年由建設省委由財團法人建築技術教育普及中心辦理,資格考試之報名條件為:室內設計相關科系之大學畢業具2年以上實務經驗,專科畢業具4年以上實務經驗,高職以上具6 年實務經驗;另外,已取得一級建築士資格,以及已取得二級建築士、木造建築士、商業施設士、一級室內設備士資格而具2 年以上實務經驗者,非相關科系畢業而有11 年以上實務經驗者,其他同等學歷而經認可者,均可報名參加資格考試。
考試分初試和複試;初試為選擇題之學科測驗,科目包括:室內設計計劃、室內設計、設備、施工、法規、一般建築,初試合格再參加複試,複試為室內設計之設計繪圖。初試合格之成績可以保留一年,次年應考複試時可免再考初試,而已具一級或二級建築士資格者免考初試之一般建築一科。室內規劃士資格有效期為五年,屆時需參加回流教育才能再登錄。
整體而言,日本的室內設計人員素質及表現水準在全世界堪稱數一數二,而其對此一領域之管理基本上是由政府行政部門(建設省、通產省)根據建築相關法令制訂規程,再委由民間公益團體針對人員之資格行使審查、考試與認證,由於這些公益團體之資格認證具有相當之公信力,因此,通過者所取得的雖非國家資格,但其公的資格仍同樣被認同,其專業知能及地位仍普受肯定。
五、綜合討論與建議
經由整理以上分別針對我國及美、日兩國現行室內設計管理制度的分析,我們可以很清楚地看出其間之差異,表二所示即為這些差異的比較與對照。此表不但顯示了彼此的特色與不同,同時其中也隱含了可供我們做為參考以改善我國現行管理制度的方向與做法。
本研究針對我國現行管理辦法之問題與缺失,參酌美、日兩國已建立之制度與做法,檢視國情,盱衡未來需要,提出以下之原則性建議,以做為我國建構更完備室內設計法令管理制度之參考:
(一)將室內設計視為一獨立之專業
雖然與其他專業領域相較,室內設計是個新興領域,許多專業知識與技術仍在不斷開發中,但由於經濟的持續蓬勃發展、以及人們追求更高生活空間品質的殷切需求,加上社會分工愈趨精細,此一領域存在的意義與價值也愈趨突顯。何以當一個購物中心、百貨商場、休閒娛樂中心、企業辦公室等要設立、或某家住宅要重新規劃裝修時,在內部空間的規劃設計上不去尋求其他專業的協助,而要找室內設計師?如果其他專業比室內設計師擁有更專精的專業知識與技能,哪還有室內設計師插手的餘地?室內設計確實與建築領域息息相關、相輔相成而難以分割,但專業知識與技術卻可以區隔,也應予以區隔,否則世界各國所紛紛建立起來的室內設計專業教育體系又有何存在之必要與價值?國內室內設計從業人員的確良莠不齊,需要納入管理予以必要之規範,但管理法案之制訂曠日費時,如果在法案草擬階段即以早期的事實做為規範現況之依據,或為遷就現況而缺乏前瞻性的規劃眼光,則當管理法案制訂完成時,很可能又已無法適合時代、社會之所需。
因此,綜觀室內設計的發展潛力與趨勢,以及美國室內設計領域今日已建立之獨立專業地位,建議在室內設計管理法案的制訂上,應將室內設計視為一獨立之專業,而不是一個處在建築或其他相關專業領域之下的附屬品。
(二)提高管理法令層級及專業人員位階
現行的室內設計管理是內政部根據立法院修正通過的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四項而頒布的行政命令,雖是於法有據,但其層級太低,甚至連法規都稱不上,僅能算是過渡時期的一個臨時應急的辦法。此一管理辦法並未將室內設計視為是個獨立的專業,而將它定位在須受建築師、建築師公會以及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核、查驗的次級領域,而從業人員的資格也僅被定位為「技術人員」,位階太低,對一個很可能是從高中、職一路主修室內設計到研究所畢業的專業者來說,這樣的位階未免過低,不僅其權利、專業地位全無法律保障,甚至連專業尊嚴都沒有,在此情況之下,如何求專業知能之精進與突破?看看美國對室內設計的管理,有些地方已單獨立法,而室內設計師在法律上的地位也跟建築師完全相同。這不僅對此一領域的發展有正面而積極的激勵作用,而且在完善的法律規範下,也能充分保障社會大眾之權利與利益。因此,建議將室內設計管理法令之層級提高,最好能單獨立法,並仿建築法之下設建築技術規則之做法,另訂室內設計技術規則,一方面根據室內設計之特性與需求,修正、整合現行分散於建築技術規則、消防法等法令之有關防火安全之法規,另一方面研擬、新訂防火安全以外諸如:防震、防意外傷害、良好環境條件之確保等與民眾之健康、安全、福祉有關之法令規範,以使室內設計相關法規更為完備而周延,且統一事權,使權責更為分明;而對於室內設計專業人員之資格,依我國之制度,不宜像美國由民間專業團體認證,應另訂室內設計師法,明訂室內設計師須經考試院所舉辦之國家考試及格,並修改現行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將室內設計師列入其中,以吸引更多優秀人才投入此一專業,全面提昇此一專業之水準。
(三)充分尊重室內設計專業之意見
美、日兩國在建立室內設計管理制度的過程中,對於室內設計專業學術研究團體以及有實務經驗之業者代表團體之意見不僅充分尊重,甚至連專業人員資格之認定都交由非官方之專業團體主辦,政府僅站在監督、輔導的立場,以尊重專業的精神,制訂必要之法案、規程做原則性之行政規範,專業的部分則放手由業者自行管理。當然,國情不同,我們不可能完全照辦;但過去在制訂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時,完全由官方主導,主其事及參與起草者幾乎全是建築背景者,真正有室內設計充分實務經驗及學術理論基礎之業界、學界意見完全沒有表達的機會,這種不尊重專業的做法實不足取。國內對於室內設計管理之法源缺乏,須借重建築法規,而室內設計專業之整體水準仍有待提昇?這些固然是事實,但基於尊重專業之精神,以及「隔行如隔山」之事實,建議今後室內設計之法令管理研究室內裝修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1.2 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的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三條
(1)專業設計技術人員
(2)專業施工技術人員需經建築師之審核、查驗參加內政部營建署舉辦之講習並經測驗合格官方行政單位與防火安全有關之法規及設計應用在制訂室內設計管理法案時,官方能充分尊重室內設計專業團體的意見,將專業方面的事項交由專業者去規劃辦理,以發揮最高之管理效果。
(四)正確定位室內設計之專業管理範圍
我們可以從現行管理辦法對「室內裝修」的定義,以及對於「裝修材料及分間牆構造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第二十三條之二)、「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第二十三條之三)之條文規定可看出,現行管理辦法可說是架構在「內部裝修」的思考模式下,僅針對與防火及結構安全有關問題所做之管理。然而,室內設計的任務與功能並不僅止於確保防火及結構安全而已,而其範圍也不僅止於「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第三條)而已。為了能將此一領域對社會大眾的可能貢獻充分發揮到極致,建議採納美國室內設計研究教育基金會(FIDER)對於室內設計師任務之設定:「強化室內空間的功能與品質,以改善生活品質,增進產能,以及維護公眾之健康、安全與福祉」,以及所劃定之專業工作範圍:「針對非承重之室內結構、材料、表面裝飾、空間計劃、家具擺設、固定物、以及相關設備」,將之全部反映在我國未來所制訂的室內設計管理範圍之中。
另一方面,室內設計與裝修兩者雖為一體之兩面而相互成就,但其性質並不相同,室內設計是制訂行動綱領的創意構思過程,而裝修則是具體落實創意構思的手藝活動,邏輯上是設計在前主導,裝修在後執行,其各自所需之專業知識、技能並不相同,因此,建議仿效建築設計與營造施工分別管理的方式,將室內設計與裝修分開管理,並強調其各自之專業倫理與職業道德,以明權責,以各盡所能,贏得社會大眾之信任與尊敬。
(五)嚴格而合理地認證專業人員之資格
一個專業之所以能被社會大眾所認同與尊敬,此一專業人員至少必須是「從高等教育與訓練獲得有別於其他專業的心智能力與獨特技術」以及「透過有公信力的考試認證其專業資格與能力」(莊修田, 2000)。因此,對室內設計專業人員的資格認證應有嚴格而合理的條件限制。美、日兩國雖然在細節規定上有些不同,但基本上均同樣採取嚴格的專業教育、實務經驗、加上資格考試三位一體的方式。在專業教育與實務經驗的條件要求方面,美國最為嚴格,限定室內設計系所畢業加上實務工作年資至少需6 年以上,日本則根據學歷以及是否室內設計相關科系畢業,決定需具備多久之實務工作年資,但美、日同樣都沒有「具備某種條件或證書者可以免試取得資格」這類的規定。而在資格考試方面,美、日均由民間專業團體辦理(日本僅限於公的資格),值得注意的是:這是美、日兩國對專業人員資格認證所普遍採取的方式(如美國建築師的資格考試也是由民間專業團體NCARB辦理),但因國情不同,這種由民間專業團體認證專業資格的方式是否適用於我國是值得懷疑的,因為我國並沒有這樣的制度,加上中國人講人情重請託的特性,其公信力自然不足。另外,在美國有11 個州及兩個特別行政區規定證照有一定的有效年限,需有一定的「持續教育學分」(CEUs)才能換照,日本的室內規劃士資格也只有五年,屆時需參加回流教育才能再登錄,而不是一旦通過資格考試即終身有效。
從以上可見美、日兩國對於專業人員資格的取得與持續擁有,訂有嚴格而合理的條件限制。因此建議:對於我國室內設計人員的專業資格認證應審慎設定嚴格而合理的條件要求,並以最有公信力的國家考試方式認證其資格,而為了使專業人
員的專業知能能夠與時俱進,應考慮設定證照的有效年限,使專業人員能持續接受回流教育。在另一方面,由於目前從事室內設計的從業人員當中,有相當多的比例未曾接受過室內設計專業教育,這些人員的權利也必須加以考慮。因此,建議仿效日本專技人員資格的分級制度與做法,將室內設計工作者之資格分級,讓這些沒受過專業教育,但卻有實務經驗的室內設計工作者也有機會擁有經國家認證的專業資格。
六、結論
室內設計雖是個新興的專業領域,但卻發展快速,在國內已建立了相當完整的相關專業教育體系,且在大眾對追求更美好的室內空間品質的殷切需求帶動下,此一專業之市場持續不斷蓬勃擴展。不過,室內設計的專業地位仍未受官方之肯定與認同,在內政部所公布施行的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中,仍以屬於建造行為的「內部裝修」之思考模式來規劃對此一專業之管理,將室內設計視為是建築領域的附庸,與室內設計的本質、現況及需求均不相符。為了此一專業更健全的發展,以及政府制訂法令管理之美意能充分落實,實有必要針對室內設計之法令管理做深入探討。
本研究即本於此,先檢視國內現行之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發現有七項主要之問題與缺失,包括:
(1)以「內部裝修」為思考模式,與室內設計之本質、現況、需求不符
(2)設計與裝修不分,無法明確區分其權責
(3)管理單位事權不統一,主管單位有三個,無法相互密切配合,權責難分
(4)法規繁多而不完備,相關法規尚有不少疑義與問題
(5)管理範圍不夠周全,只針對防火安全問題,且將家具等排除在外
(6)對室內設計專業不夠尊重,將室內設計視為是建築的附庸
(7)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有爭議,取得資格所需條件之設定不夠嚴謹與公平。
針對這些問題與缺失,本研究探討了執此一領域牛耳的美、日兩國現行管理制度之特點,發現美國的室內設計管理制度最為完備,有21 個管轄區已訂有室內設計管理法案,室內設計的專業地位已獲確立,對此一專業不僅訂有適當而明確的專業責任範圍,而且對專業人員資格之認證統一交由非官方的專業團體NCIDQ 辦理,訂有嚴格的條件限制;美國官方在制訂這類法案時,僅站在監督與輔導的立場訂定必要之行政規範,其餘均以尊重專業的精神交由專業團體主持辦理。日本雖未訂有針對室內設計的單行法規,但相關法令相當完備,專業分工精細,由官方依法委由民間公益法人團體所認證的資格仍具有相當的公信室內設計之法令管理研究力,其專業地位仍受肯定與認同。本研究整理、比較、分析美、日兩國現行管理制度之特點與做法,擷取其長處,並盱衡我國國情及未來發展之需要,對我國的室內設計法令管理提出五項改善建議,包括:
(1)將室內設計視為一獨立之專業,而不是建築之附庸,兩者應予以區隔
(2)提高管理法令層級及專業人員位階,以統合法規,使權責分明
(3)充分尊重室內設計專業之意見,以尊重專業之精神,讓內行人管理內行人
(4)正確定位室內設計之專業管理範圍,修正現行辦法管理範圍過於狹隘之缺失,使此一領域對社會大眾之可能貢獻能充分發揮到極致
(5)嚴格而合理地認證專業人員之資格,透過最具公信力的國家考試,嚴格認證專業資格,使室內設計之專業地位能普受認同與肯定。
政府所訂定的法令管理制度對任何一種行業或領域的發展都具有關鍵性的作用,可謂影響深遠,因此,應以審慎的態度、前瞻性的眼光、以及尊重專業的精神謹慎從事。
室內設計法令管理制度之制訂所涉及的問題相當廣泛而複雜,本研究所提出的僅是原則性的建議,在深度上必然有所不足,因此,在許多細節上仍有待本專業產官學各界學者專家做更深入、更詳盡的研議與探討,以期能制訂出一套完備而適用的室內設計法令管理制度。
註:截自http://www.google.com.tw/search?q=%E5%AE%A4%E5%85%A7%E7%B5%90%E6%A7%8B&hl=zh-TW&lr=&cr=countryTW&start=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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